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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韦启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08号被执行人:韦启奎,男,1973年6月7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关于被执行人韦启奎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韦启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启奎履行给付罚金款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韦启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启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启奎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25×××61账号内存款2050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城关分理处的62×××63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