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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贤安、李瑞荣、谢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贤安,李瑞荣,谢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684号原告陕西省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侠。住所地:安康市大桥路。被告谢贤安,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李瑞荣(曾用名李红),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谢承武,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汉滨区瀛湖镇。原告陕西省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贤安、李瑞荣(李红)、谢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谢贤安、李瑞荣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馨华园小区二栋二单元102室的房屋予以保全。原告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瑞荣(曾用名李红)名下位于安康市馨华园小区2幢2单元1-西室的房屋(证号:B3##000-00-1-2-21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