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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晓雯与冯翔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雯,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董晓雯,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翔,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晓雯与被执行人冯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632.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5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