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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伟丽与胡俊合、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丽,胡俊合,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42号原告李伟丽,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合,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负责人胡俊合,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邵瑞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李伟丽与被告胡俊合、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丽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150元,退还给原告李伟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