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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赵俊祥、河南省双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赵俊祥,河南省双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被执行人:赵俊祥。被执行人:河南省双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赵俊祥、河南省双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在俩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