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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钱兴友与马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友,马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480号原告:钱兴友,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马秀华,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兴友诉被告马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兴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兴友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兴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兴友负担。审判员 胡  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瑶玥(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