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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48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2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城固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