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48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2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城固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晓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