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玲娟、徐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娟,徐进才,刘铁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59-1号申请人:杨玲娟,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刘麦熟,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河北省安平县,与原告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徐进才,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刘铁记,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娟与被告徐进才、刘铁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了(2017)冀1125执保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徐进才在河北捷通网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3236.05元,现原告杨玲娟与被告徐进才、刘铁记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徐进才在你公司的到期债权63236.05元中的50000元归原告杨玲娟所有,剩余债权归被告徐进才所有。本院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应对被告在河北捷通网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3236.05元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进才在河北捷通网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3236.05元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