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354号原告:周国强,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田仲正。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佳丽。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国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