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萍与孙仁乐、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萍,孙仁乐,王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828号原告:吕萍,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仁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地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艳玲,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地江苏省太仓市。系孙仁乐妻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萍诉被告孙仁乐、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5元,减半收取5132.5元,由原告吕萍负担。审判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