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陈广硕,陈士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2008年5月11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高而中心小学学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北邱村。被执行人陈广硕,男,生于2010年1月16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尔办事处北高中心幼儿园学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士柱(系陈广硕之父),男,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陈广硕、陈士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3802.09元。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赔偿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共计58538.2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陈广硕、陈士柱负担395元,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负担126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李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北邱小学)、陈广硕、陈士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主动缴纳400元案款,已于2017年5月27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高而乡北邱小学(北邱小学)、陈广硕、陈士柱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