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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永寿、童学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寿,童学生,马穆哈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寿(绰号”扎麻隆”),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童学生(绰号”大通”),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青海省大通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被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穆哈麦德(绰号”老五”),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文盲,无业,甘肃省广河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寿、童学生犯盗窃罪,被告人马穆哈麦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何 巍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