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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涛与王德明、刘玉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王德明,刘玉凤,王英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2837号原告:曾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白崇辉、吴敏怡,均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明(曾用名王吉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刘玉凤,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址同上。被告:王英健,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址同上。原告曾涛诉被告王德明、刘玉凤、王英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炜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崇辉、吴敏怡,被告刘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明、王英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涛诉称:被告王德明和被告刘玉凤是夫妻关系,被告王英健是被告王德明、刘玉凤的儿子。2015年12月4日,原告曾涛因向被告王德明、刘玉凤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1号景裕嘉园9栋1号铺之自编XX号商铺事宜,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原告于同日支付定金3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商铺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被告王德明、刘玉凤返还定金30万元。并约定违约方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被告王英健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由于被告没有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执行,原告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1日,荔湾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被告需向原告还款付息并支付原告一审的律师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为此另行聘请律师并支出律师费2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被告的行为再次造成原告损失20000元,故生此诉。综上,因原告违反《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且荔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被告支付律师费,其后由于被告原因再次造成原告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德明、刘玉凤向原告支付(2016)粤01民终15485号案律师费20000元及本案律师费10000元,合计3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王英健对上述律师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刘玉凤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一直有与原告协商,被告王德明、王英健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被告王德明、刘玉凤(出卖人)与原告曾涛(买受人)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1号景裕嘉园9栋1号铺之自编XX号商铺出让给原告,并收取原告定金人民币300000元整。2016年1月20日,原告曾涛(甲方)与被告刘玉凤、王德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再履行上述《商铺买卖合同》,被告王德明、刘玉凤同意返还定金300000元给原告。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方承担案件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等。被告王英健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因三被告没有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支付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粤01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德明、刘玉凤退还定金、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2000元。被告王英健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后被告刘玉凤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此,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与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与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编号:M0002595),委托吴敏怡律师作为二审案件代理人,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开具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NO26945851)。后被告刘玉凤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2017年3月27日,原告再次与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与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编号:M0002716),委托吴敏怡律师、白崇辉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原告与三被告就上述二审诉讼所产生的20000元律师费纠纷直至执行终结止,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0元,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为此开具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NO72848719)。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均属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书》约定违约方承担案件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三被告违反《还款协议》的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德明、刘玉凤支付(2016)粤01民终15485号案及本案律师费合计30000元,有依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王德明、刘玉凤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共30000元。被告王英健在《还款协议书》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德明、王英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明、刘玉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曾涛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二、被告王英健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德明、刘玉凤、王英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