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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贺与孟宪长、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孟宪长,李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936号原告:王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辽宁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长。被告:李艳。原告王贺与被告李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艳住址,因被告李艳不在此居住,无法向被告李艳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艳送达地址,要求原告补充被告李艳送达地址后,原告提供被告李艳新的送达地址,并与法院共同送达,经查证原告提供的新送达地址房屋已经出卖,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李艳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无法公告送达。现本案属于被告李艳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