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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春官与徐玉妹、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官,徐玉妹,徐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116号之一原告徐春官,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妹,女,195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珍,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徐春官诉被告徐玉妹、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徐春官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徐春官负担。审 判 长  龚伟亚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