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春官与徐玉妹、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官,徐玉妹,徐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116号之一原告徐春官,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妹,女,195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珍,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徐春官诉被告徐玉妹、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徐春官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徐春官负担。审 判 长 龚伟亚代理审判员 吴明燕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