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98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王某,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供热站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