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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国增、赵润花等与张学贵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增,赵润花,张学贵,张学文,张学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897号原告:张国增,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原告:赵润花,女,194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男,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贵,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张学文,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张学武,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原告张国增、赵润花与被告张学贵、张学文、张学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增、赵润花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被告张学贵、张学文、张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要求三被告按照2017年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9798元支付赡养费;2、依法判令三被告负担尚欠医疗费6000元和以后的医疗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夫妇共生育三个儿子,即被告张学贵(长子)、被告张学文(二子)、被告张学武(三子);三被告均结婚另过,其中,被告张学贵、被告张学文结婚由二原告负责,被告张学武入赘,男到女家落户。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没有经济来源,且常年患病,早已不能独立生活,需要靠赡养度过晚年。二原告自需要赡养起至今,被告张学贵、张学文从不履行赡养义务,一直都由被告张学武夫妇赡养二原告。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持中低等生活水准,要求三被告按照2017年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9798元支付赡养费。另外,二原告因常年患病,还要求按实际花费,要求三被告支付以前和以后的医药费,其中,以前的尚欠6000元。综上,二原告诉诸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学贵辩称,我赡养老人,要求二原告把白马乡派出所登记信教的记录撤销,我要看撤销证明。我要求把坟地要回来,老二和老三都有房子,我什么都没有。是他们把我赶出来的,我自己找的地方盖的房子。分家时,说老二的新宅有我两间,当时说给我4000元钱,至今没给我。原告说的6000元钱我不出。老三既然赡养了,这6000元我不出。被告张学文辩称,我同意大哥说的前两个意见,还有他们说的6000元钱不真实,我不出。被告张学武辩称,我没什么可说的,可以上村里打听,这6000元钱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去年输液,给了我3000元钱,别的我不知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即被告张学贵(长子)、被告张学文(二子)、被告张学武(三子),且三被告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二原告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2016年8月30日原告张国增借赵志敏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志敏现金叁仟元3000元,张国增,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28日,被告张国增借赵润生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润生现金叁仟元整3000元,张国增,2016年8月2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儿子应该关心、体贴、照顾老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要予以帮助,现原告二老人年龄已高,身体欠佳,更需要三被告的关心和照顾,三被告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未能尽儿子的孝心,对其行为应予批评,应改变自己的行为,全心全意的尽赡养义务,二原告请求按照2017年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9798元支付2017年的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因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每年都有变动,故自2018年开始,由三被告按河北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数字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因二原告为生活、治病向赵志敏、赵润生二人借款6000元,应由三被告负责偿还,二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的以后的医疗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河北省2017年人均消费性支出9798元支付二原告2017年的赡养费,每人3266元(9798÷3)。自2018年起按当年公布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由被告三人平均负担二原告赡养费,在当年的5月1日给付;二、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给付二原告2000元,用来偿还二原告借款。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学贵、张学文、张学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术学审判员  王 云陪审员  张晓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