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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华茂与刘自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茂,刘自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267号原告:叶华茂,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谓,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叶华茂诉被告刘自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华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自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华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自谓向原告叶华茂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8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1日)。诉讼中,原告叶华茂明确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刘自谓系原告叶华茂的姑父。2013年和2014年间,被告刘自谓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叶华茂借款,原告叶华茂多次催收未偿还。2015年1月1日,被告刘自谓向原告叶华茂出具借据予以确认。此后,被告刘自谓支付了2万元利息,余款仍未偿还。至2017年1月18日,原告叶华茂再次向被告刘自谓催款,被告刘自谓又出具了确认书和还款计划,但至今未付。被告刘自谓未提出答辩。原告叶华茂向本院提供了《借据》、《确认书》、《还款计划》等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刘自谓向原告叶华茂出具《借据》,注明:今有刘自谓向叶华茂借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整,借期12个月,利息每月1.5%,不计复利,到期偿还本金利息合计23600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刘自谓向原告叶华茂出具《确认书》和《还款计划》。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刘自谓尚欠叶华茂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注:2015年期间已还利息2万元)。刘自谓承诺自2017年1月开始分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直至还清;还款计划为2017年1月26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自谓向原告叶华茂借款2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但被告刘自谓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叶华茂要求被告刘自谓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自谓已归还2万元利息,为6个多月的利息,原告叶华茂主张自2015年8月1日起计息,多扣减了被告刘自谓利息,属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自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华茂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刘自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审 判 长  程明敏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