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294号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朝阳贵邦1-741。法定代表人:张延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舰,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山路22号155栋。法定代表人:许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为2152元,由原告徐州金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