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久远机械有限公司、施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久远机械有限公司,施福祥,吴江市劲雕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35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久远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2130-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东社区。法定代表人杨育萃。被执行人施福祥,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劲雕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31712-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蠡泽村4组。法定代表人施福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久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福祥、吴江市劲雕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