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北屯顺通建材厂与丁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顺通建材厂,丁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596号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负责人:张积云,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林,男,汉族,1959年4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诉被告丁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