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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飞野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野,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飞野,男,汉族,现住哈尔滨。被执行人:何峰,男,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做出的(2016)内06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何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助理审判员  赵岗岗助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