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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邱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邱志文,林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0号。诉讼代表人黄晓红,主任。被执行人邱志文,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林卫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杭建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卫芳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兴北路67幢1-1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卫芳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兴北路67幢1-1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