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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长艳与被告李洪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艳,李洪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80号原告:高长艳,汉族。被告:李洪安,汉族。原告高长艳与被告李洪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长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平均分配家庭财产;2.家有土地18公顷,分给其9公顷,或按每公顷15000.00元计算,分给其135000.00元,拖拉机、全套农具机摩托车作价30000.00元,分给其15000.00元并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00元。事实和理由:高长艳与李洪安于200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因李洪安经常无端猜忌高长艳,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于2017年2月在五大连池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书面约定家庭财产全归李洪安所有,李洪安一次性给付高长艳现金50000.00元。但离婚后,李洪安却说没有钱给高长艳,因此高长艳起诉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按照高长艳提交的起诉状记载的地址向李洪安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时,李洪安已不在该地址居住,现高长艳不能提供李洪安的准确地址,且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法应驳回高长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李丽欣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翊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