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祝惠敏申请执行王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惠敏,王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67号申请人祝惠敏,女,1955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花强,男,1992年10月18日生。祝惠敏申请执行王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祝惠敏申请依据本院根据(2014)卢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