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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祝惠敏申请执行王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惠敏,王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67号申请人祝惠敏,女,1955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花强,男,1992年10月18日生。祝惠敏申请执行王花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祝惠敏申请依据本院根据(2014)卢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