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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文均与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均,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均,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凤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执行蔡文均与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15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