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和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孙和平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11号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勋,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和平,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和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中山市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预付)。审判员 谢 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倩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