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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冒名吴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韧敏物业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XXX弄XXX号XXX室。2013年4月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于2016年12月28日,在位于本市中山西路XXX号XX大厦XX楼E座的办公室内受梁某某(另处)委托,为其查询他人的旅馆住宿信息等个人信息,并收取报酬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华某获取上述信息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付给梁某某。案发后,经鉴定,梁某某购买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总共151条,其中出入境记录信息4条、旅馆住宿信息142条、乘坐航班信息5条。2017年1月6日,公安民警至XX大厦XX楼E座,将被告人华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华某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及缴获的犯罪工具计算机二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