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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拴军申请执行李江亮、左小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军,李江亮,左小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拴军,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江亮,又名李红亮,男,1974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小改,又名左五焕,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拴军申请执行李江亮、左小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