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与辽源市龙山实验小学校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辽源市龙山实验小学校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胡影,该幼儿园园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龙山实验小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奎君,该学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实验小学校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毓秀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朱建勇审 判 员 车全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民秀书 记 员 唐钰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