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龙本玉与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本玉,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64号原告:龙本玉,女,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1664G。法定代表人:张安俊,职务不详。原告龙本玉与被告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龙本玉诉称因被告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采矿活动的不利影响,诱发和加剧了原告龙本玉的自建房屋,致使房屋变形损害。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环境资源案件,按照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归口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设立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