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盛世大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世大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大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姜迎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翼,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宫志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峰,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大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92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