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628号原告王某,男,7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