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计某、宝某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某,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被执行人计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某,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计某、宝某作出的克计征决字[2016]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那日苏审 判 员 闫志伟人民陪审员 金晓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