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锋与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197号申请人陈锋。被执行人任向阳;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锋与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锋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向阳、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