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羊东兵申请执行仇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东兵,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羊东兵,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三台县。被执行人仇辉,曾用名“仇海”,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梓潼县。羊东兵申请执行仇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绵刑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庆 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雁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