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菊玲与陈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玲,陈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2号原告:陈菊玲,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未龙,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菊玲与被告陈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偿还了1万元为由,于同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陈菊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