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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菊玲与陈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玲,陈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2号原告:陈菊玲,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未龙,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菊玲与被告陈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偿还了1万元为由,于同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陈菊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