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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924、98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瑛等33人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十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瑛,安斌,李长征,胡玉蓉,李佳蔚,刘萍,陈平,吉土昌,张卫兵,杨梅,覃钦林,王亚敏,尹健,亢新渡,康莉,宋云贤,张中琼,倪宇虹,钟少华,张廷忠,康虹,郑强,邱涛,郑光明,陈琳英,徐洪刚,李国尧,李林,王家宏,何艳平,秦谊,马靖思,邬恒菊,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24、981-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瑛申请执行人:安斌申请执行人:李长征申请执行人:胡玉蓉申请执行人:李佳蔚申请执行人:刘萍申请执行人:陈平申请执行人:吉土昌申请执行人:张卫兵申请执行人:杨梅申请执行人:覃钦林申请执行人:王亚敏申请执行人:尹健申请执行人:亢新渡申请执行人:康莉申请执行人:宋云贤申请执行人:张中琼申请执行人:倪宇虹申请执行人:钟少华申请执行人:张廷忠申请执行人:康虹申请执行人:郑强申请执行人:邱涛申请执行人:郑光明申请执行人:陈琳英申请执行人:徐洪刚申请执行人:李国尧申请执行人:李林申请执行人:王家宏申请执行人:何艳平申请执行人:秦谊申请执行人:马靖思申请执行人:邬恒菊被执行人: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吴瑛等33人与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十二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第1827号、1825号、1828号、1733号、1734号、1735号、1736号民事调解以及(2014)德民一终字第278号、426号、363号、376号、411号、232号、265号、233号、234号、277号、270号、413号、483号、269号、4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