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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随平与被执行人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随平,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候随平,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马秀菊,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李国梁,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王关胜,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孙朝辉,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申请执行人候随平与被执行人马秀菊、李国梁、王关胜、孙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执监2号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秀菊、李国梁、孙朝辉系国家工作人员,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秀菊、李国梁、孙朝辉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