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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李晓蔚与李曙光、王荣花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蔚,李曙光,王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财保33号申请人:李晓蔚,女,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李曙光,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王荣花,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申请人李晓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荣花位于新疆奎屯市价值200000元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荣花位于新疆奎屯市价值200000元房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璐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