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邱正辉、何建煌、何光金、陈红林、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邱正辉,何建煌,何光金,陈红林,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34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住所地浏阳市车站中路139号。负责人陈锴锋,行长。被申请人:邱正辉,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建煌,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光金,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红林,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彰芳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光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申请人邱正辉、何建煌、何光金、陈红林、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正辉、何建煌、何光金、陈红林、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何建煌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何光金名下的位于浏阳市金刚镇的房产;三、查封登记在邱正辉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大瑶镇的房产;四、查封登记在江西省上栗县长沙源出口花炮厂名下的位于上栗县的厂房;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