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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坤与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陈华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34号之一原告:杨坤,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华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杨坤与被告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杨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退还原告210.5元。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