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坤与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陈华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34号之一原告:杨坤,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华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杨坤与被告陈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杨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退还原告210.5元。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