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师亮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师亮,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150号原告:陈师亮,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88号。法定代表人:涂永兵。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原告陈师亮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师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师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陈师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