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1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普通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11刑初62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被告人贾某某患有尿毒症,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区马军营乡下皇庄村拥军路五岔路口日月超市内,以18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约0.0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土褐色粉末(俗称土制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检验:从送检的土褐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下皇庄村拥军路五岔路口日月超市内,以18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约0.0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土褐色粉末(俗称土制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送检的土褐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4日,该队民警在五岔路口日月超市门前将正在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李某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土制海洛因两包。2、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4日上午10点左右,他向被告人贾某某以180元的价格买了两小包土制海洛因,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辨认程序,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就是卖给他毒品的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出具的【2015】同公毒品鉴定156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土褐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土制海洛因两包及购买毒品款180元。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的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11月4日,该局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刑事拘留。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因贾某某患有尿毒症拒绝接收,后该局对贾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患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学鉴定报告表,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2015-(11)-02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尿检呈阴性。9、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10、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庭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4日上午10点左右,他在南郊区下皇庄村五岔路口西北角一个门市,以18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约0.0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土褐色粉末(俗称土制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辨认程序,被告人贾某某辨认出李某就是向他购买毒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的土制海洛因两包及购买毒品款180元,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菊霞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