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劲光与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光,郭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702号原告:陈劲光,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郭玉林,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陈劲光与被告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劲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劲光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劲光已预交),由原告陈劲光负担。审判员 凌志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