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与张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张东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兵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延安市马家湾。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延安同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