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与李广炳、周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李广炳,周代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8民初484号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贺家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高克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李广炳,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代玉,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炳(被告周代玉之夫),特别授权。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与被告李广炳、周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高克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雄、被告李广炳及被告周代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广炳给原告支付货款13515元,被告周代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广炳、周代玉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7月30日起,被告李广炳在原告处购买乳猪乐、乳猪旺等品牌饲料和兽药等,共计下欠货款13515元没有支付。上述买卖合同债务发生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广炳、周代玉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欠货款数额属实。因被告有其他债务,不能确定偿还时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是从事饲料销售的私营企业,被告李广炳、周代玉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7月30日起,被告李广炳在原告处购买乳猪乐、乳猪旺等品牌饲料和兽药等,共计下欠货款13515元没有支付,被告李广炳于2014年5月7日在《销货单》签名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业务往来明细、销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广炳在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购买猪饲料及兽药,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广炳应当及时给原告支付货款。该买卖合同形成的债务发生在被告李广炳、周代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代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炳给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支付货款13515元,被告周代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元,由被告李广炳、周代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