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银春与周星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春,周星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755号原告:孙银春,男,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系原告表哥。被告:周星豪,男,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52068438。负责人:钟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孙银春与被告周星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和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银春及委托代理人黄明章,被告周星豪、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802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1日10时许,周星豪驾驶鄂J×××××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孙银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黄州黄商购物中心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孙银春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周星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银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银春被送到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8天。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1、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用预计15000元左右。3、伤后务工损失日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后原告方就有关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方协商未果。原告方认为,原告受伤系被告周星豪不当驾驶所致,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处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受伤的全部损失理应都由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周星豪答辩称,原告孙银春住院期间,我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保险公司应该直接向我赔付。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10000元医药费,应予以扣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护理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物估损清单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摩托车购买证明、工资证明,证据形式欠缺,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伤残赔偿金是以城镇户口还是以农村户口来计算,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本案在立案时,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能够反映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黄州城区,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也在黄州城区,可以认定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黄州城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农村户口公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虽然提交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证明劳动关系欠缺形式要件,工资标准用的是一份证明,没有银行的流水进行佐证。公平起见,其工资标准可参照上年度湖北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41188元来确定。对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损失项目损失项目依据计算标准1.医疗费依据疾病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确定。票据总计35500元2、伤残赔偿金依据黄楚剑【2017】临法鉴字第295号鉴定意见书确认。27051元/年×20年×0.1=54102元3.后期治疗费依据黄楚剑【2017】临法鉴字第295号鉴定意见书确认。15000元4.误工费结合上年度湖北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确认。97天×41188元/365天=10945.9元;5.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依据住院天数确认。50元×48天=2400元。6.护理费护理费发票和住院天数确定5900+9×150=7250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8、摩托车车损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800元以上8项总计:126797.9元诉讼中,被告周星豪主张垫付的5000元医药费,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付,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主张垫付的10000元应予以抵减,本院一并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孙银春赔付86297.9元,先行垫付的10000元抵减后还需赔付76297.9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孙银春赔付355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被告周星豪支付其先行垫付的5000元。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被告周星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振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