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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胡文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胡文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道交口城市之星C-1212号。主要负责人:汪梦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煜,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胡文彬,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达苑10栋底商10-105号。主要负责人:王国盛。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文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