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0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褚衍金、李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衍金,李若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89-1号申请人:褚衍金,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若春,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褚衍金与被申请人李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褚衍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若春价值500000元的2014年5月22日与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梁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权益,申请人褚衍金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褚衍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若春于2014年5月22日与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梁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价值500000元的补偿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自